內政部-警政署
本部設警政署,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,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,執行警察任務。警政署下設:
(一)入出境管理局:掌理人民入出境管理事務。
(二)刑事警察局:掌理刑事偵防工作。
(三)國道公路警察局:維護國道高速公路交通秩序、安全及防止交通事故。
(四)航空警察局:掌理航空站與機場安全維護工作。
(五)鐵路警察局:掌理鐵路沿線治安維護等事宜。
(六)臺灣警察專科學校:掌理初級警察教育。
(七)保安警察第一至第六總隊:掌理拱衛中央憲政機關,準備應變、協助地方治安工作及維護特定專業機構安全與配合緝私等。
(八)臺灣保安警察總隊:掌理原臺灣省政府所屬移撥中央各部會之機關、事業機構及特定國營事業機構安全維護等事宜。
(九)國家公園警察大隊:掌理國家公園區域內之治安秩序維護及災害搶救等工作。
(十)空中警察隊:執行空中機動支援各類警察勤務。
(十一)基隆、臺中、高雄、花蓮港務警察局:掌理各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等事宜。
(十二)警察電訊所:掌理警察通訊器材管理等事宜。
(十三)警察廣播電臺:掌理警察法令、政策宣導等事宜。
(十四)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:掌理防空情報蒐集、處理、運用及防情勤務規劃等事宜。
(十五)警察機械修理廠:掌理警察槍械、車輛維修及管理等事宜。
直轄市及縣(市)設警察局,分別掌理各該市或縣(市)之警察業務;警察局下設分局、各種警察隊、民防管制中心;分局下設分駐所、派出所,以執行勤務;派出所下設警勤區,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。
另設中央警察大學,辦理高級警察教育,研究警察學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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